当事人:唐山*轩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4H4X
法定代表人:葛道斌
住所: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2号
现查明,当事人建设的国轩高科(唐山)“5G”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变更),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新兴制造园区经十二路东侧、纬九路北侧。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3043.3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仓库、消防水泵房、办公。当事人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于2024年6月30日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建设的国轩新能源高端制造基地项目,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均和云谷以南、经十四路以西。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8903.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车间、仓库、办公。当事人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于2023年11月10日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建设的国轩高科(唐山)“5G”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新兴制造园区经十二路东侧、纬九路北侧。该项目建筑面积74085.52平方米,建筑使用性质为丙类厂房。当事人未依法申请消防备案,于2021年11月18日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71)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对当事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两个违法行为各处以柒万(70000)元罚款;
2.对当事人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一个违法行为处以肆仟(4000)元罚款。
3.共计罚款壹拾肆万肆仟(14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