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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82)号

发布时间: 2025-11-17 17:15:04

当事人:北京*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室-DXF13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470N

法定代表人:石磊

经查明,2025年9月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施工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唐马路4号的净水厂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72)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