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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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84)号

发布时间: 2025-12-24 09:49:12

当  事  人:唐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福地大厦20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8****613N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沽北壹號21号楼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3月20日开工建设,你单位未对项目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造成一人死亡。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5•28”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相符。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队部东侧、大丰路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8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