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5818
法定代表人:杨运军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南侧,文化路西侧的裕华嘉苑303号楼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于2012年10月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88)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仟伍佰肆拾壹(5541)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