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祥富里805号楼2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1302021956****0622
经查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南侧,文化路西侧的裕华嘉苑303号楼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于2012年10月交付使用。本机关认为,你是负责该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员,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90)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佰柒拾捌(278)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