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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93)号

发布时间: 2025-12-29 15:51:22

当事人:安*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A座1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WT25

法定代表人:孙汉东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规划路北侧、凤凰路西侧、经三路东侧、国轩道南侧的10GWH唐山国轩重卡芯动力项目(1#厂房、2#厂房、固废仓库、1#门卫、2#门卫、3#门卫),在2025年9月29日施工过程中, 2号门卫室基坑临边防护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条的规定,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77)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