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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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97)号

发布时间: 2026-01-06 15:14:17

当事人: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64

法定代表人:殷宪刚

住所: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长和国际D座2312-2313室

经查明,当事人与陕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视为串通投标于2025年9月3日9时00分在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2025年长虹道(文化路-龙泽路)海绵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84)号〕12月19日,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不予采纳,本机关决定按原处理意见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肆万玖仟捌佰(49,8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