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金锯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40XW
法定代表人:杨东清
住所: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经十四路与国轩道交叉口北行320米
经查明,当事人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新兴制造园区经十四路西侧,纬二十七路北侧唐山*金锯片有限公司扩建年产20万片圆锯片项目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105)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肆仟(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