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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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6)第(07)号

发布时间: 2026-02-10 16:04:32

当事人:新疆*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3****723K

法定代表人:顾李平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南园西路东侧、将军坨道南侧、南园东路西侧、热电厂南道北侧唐山新城棠樾项目A-01地块(变更)一标段,在2025年11月27日施工过程中, 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6年1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6)第(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04)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