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762U
法定代表人:许林友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社区3-1#楼4层
经查明,你单位注册地址为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社区3-1#楼4层,法定代表人为许林友。根据你单位重整申请,2019年8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冀02破申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你单位的重整申请;2020年2月2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冀0203破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你单位申请的破产重整案件;2023年11月2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冀0203破6号之四《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你单位管理人。
你单位2013年11月15日开工建设富强楼小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A-02、A-03地块,项目地址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社区,项目总建筑面积128,657.9平方米,合同总价款18,921.97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本机关就你单位涉案项目住宅部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涉及住宅建筑面积62,276.46平方米,对应合同价款9159.12万元。
本案查处的范围为该项目地上储藏室、商业及地下部分,对应建筑面积66,381.44平方米,合同价款9762.85万元。该部分工程竣工后,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自2017年11月25日起擅自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6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6)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6)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佰玖拾伍万贰仟伍佰柒拾(195257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