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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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6)第(11)号

发布时间: 2026-02-10 16:07:40

当事人:唐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道宁馨园6楼

1-101号(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408F

法定代表人:阚春凤

经查明,当事人建设的凤城马赛世家二期(凤城凯旋公馆二期)项目,地址是唐山市学院路以东、创新道以北、北安道以南,2025年10月12日,当事人未进行消防验收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6)第(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玖万(9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