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582号11层至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191U
法定代表人:吴学梅
经查明,2025年9月2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监理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规划路北侧,凤凰路西侧,经三路东侧,国轩道南侧的10GWH唐山国轩重卡芯动力项目(1非厂房,2非厂房,固废仓库,1#门卫,2#门卫,3#门卫),未对该项目1#厂房1-9轴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存在未对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组织验收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78)号﹞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经听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叁仟(1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