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文
地 址:安徽省肥西县丰乐镇丰乐街道西五附*号
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6936
经查明,安徽*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10GWH唐山国轩重卡芯动力项目(1非厂房,2非厂房,固废仓库,1#门卫,2#门卫,3#门卫),未对该项目1#厂房1-9轴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本机关认为,你是负责该工程监理的直接责任人员,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组织验收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79)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仟(2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