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58L
法定代表人:李立江
住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65号建设大厦16层1605房间
经查明,2026年1月2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承建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竹安路西侧、朝阳西道南侧的凤栖华府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配电工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6)第(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10)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