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通*中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2****25021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
经查明,你单位在承建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南侧、友谊路西侧的海天中心项目过程中,于2023年3月1日与南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6)第(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14)号〕。5月8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认定与实际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万陆仟贰佰伍拾(10625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