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崔*元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闸东村*组*号
身份证号码:3206211967****0216
经查明,南通*中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南侧、友谊路西侧的海天中心项目过程中,于2023年3月1日与南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南通*中建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6)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15)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玖仟零叁拾贰(9032)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