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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6)第(29)号

发布时间: 2026-05-15 14:55:05

当事人:河北*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龙辰里德恒苑(唐山恒大御庭)楼盘111-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9E42

法定代表人:马淑英

经查明,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监理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万科蓝湾小区-金隅项目东北侧的2025年次一道(万科蓝湾小区-金隅项目北侧)管线工程,未对该工程深度超过3米的阀门井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6)第(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21)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