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路北区*政设施服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20340****695H
法定代表人:杜九龄
住所: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31号
经查明,当事人原名称为唐山市路北区*政设施管理处,根据2021年5月20日中共唐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唐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唐审委办经责报〔2021〕5号)向我局交办当事人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仁和道—南湖大道)道路三期工程存在工程项目未公开招标,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问题。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6)第(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6)第(25)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玖仟玖佰(29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