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唐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琛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春晓小区204楼2单元3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01219010),共同申请撤销合同登记备案。因唐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不善遗失该合同三份,及银行留存合同一份,公告作废。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到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诉,逾期将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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