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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1 08:33     来源: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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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市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0日印发了《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唐政办字〔2019〕89号)。

一、出台背景

2014年12月22日,市住建局按照住建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现已到期作废。该办法的实施,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有效解决了交易双方当事人因付款和过户先后顺序引起的相互不信任问题,保护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应由市政府制定出台,为此,我市根据《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要求,研究出台了《办法》,旨在继续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对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重要性、资金托管的含义、主管机关、托管机构、托管原则、托管方式、托管程序、托管协议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由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贷款的还应完成抵押登记且放款),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并指定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路南区、路北区的托管机构。其他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并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托管机构,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组织实施工作,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无偿服务。

(三)一个托管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托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托管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四)托管专用帐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资产,也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负债,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

(五)托管资金在托管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买卖双方中最终取得托管资金的一方当事人。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采取自愿的原则,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可以采用全额资金托管和部分资金托管两种方式。买方当事人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只对首付款全额托管。

三、主要意义

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策关联: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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