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房管中心),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2018年7月13日,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唐住建发﹝2018﹞210号),有效期一年,即将到期。为继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四最”唐山品牌,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促进商品住房供需平衡,缓解房价上涨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确保完成我市经济增速指标,继续做好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路南、路北区范围内继续执行《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唐住建发﹝2018﹞210号)的相关要求,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相关工作。
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部门如需继续参照执行,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加快办理本地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措施。
三、未严格执行市政府印发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执行<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将预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不得出台措施参照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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