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政策文件 > 内容

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2 14:53     来源: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保障类别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需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户籍、收入等情况。

(二)公租房保障以基本家庭为单位审核,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无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

(四)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户籍、收入等情况,公租房保障分四类。

1.具有市中心区城镇户籍,满足住房条件的以下家庭,对应给予公租房保障:

①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户籍满3年,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给予公租房一类保障;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的,给予公租房二类保障;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的,给予公租房三类保障。

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②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有户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

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离异或者丧偶人员、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2.无市中心区城镇户籍,满足住房条件,且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家庭或人员,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

①新就业大学生:需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持有全日制大学院校毕业证(按第一学历掌握)、毕业未满3年;

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公租房保障形式

(一)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方式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定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公租房一类、二类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租赁补贴。

(三)公租房三类、四类保障原则上采取租赁补贴方式,公租房房源充足时,也可给予实物配租。

(四)实物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

公租房筹集或建设期间为实物配租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轮候期间对保障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五)实物配租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分类减免。

(六)保障家庭放弃实物配租自愿申请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5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七)资金保障

1.资金来源渠道:市本级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预算资金、上级专款。

2.资金负担比例:市财政与路南区、路北区的负担比例为1: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行负担。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租金和公租房保障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公租房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租赁补贴标准依次为:市中心区住宅租赁平均市场租金的80%、70%、50%、30%。

(三)租赁补贴发放金额

1.公租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

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公租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现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2.公租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每户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四)市中心区住宅租赁平均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租赁补贴发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完成审核手续后,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保障家庭开立租赁补贴结算账户;

2.保障家庭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补贴手续;

3.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立补贴资金个人结算账户,向受托银行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4.由受托银行将租赁补贴划入保障家庭的个人结算账户。

(二)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季度末15日前,保障家庭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当季的租赁住房发票(原件和1份复印件),到申请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租赁补贴领取核验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核验无误后,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当季的租赁住房发票扫描件上传到唐山市公租住房管理系统,并录入核验意见,同时留存复印件存档。每季度末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受托银行为通过核验的保障家庭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由受托银行将租赁补贴划入保障家庭的个人结算账户。

六、租赁补贴申请要件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

6.经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租赁住房发票;

8.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规定

(一)特殊群体的公租房保障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策、意见,结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唐山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唐住建发〔2016〕235号)和《唐山市住建局关于修订<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唐住建发〔2016〕266号)文件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八、市中心区以外县(市)、区所辖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