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管。
第二章 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行为管理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上岗,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五条 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受农户自愿委托,作为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提供与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供水、供电、供气等原始资料及农村房屋一户一测检测鉴定结果等材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工建设, 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与技术交底,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器材等。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设计文件应符合河北省《高烈度区农房抗震设计和鉴定加固技术标准》(DB13(J)/T 8354-2020)《唐山地区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并保留隐蔽工程隐蔽资料。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每个行政村监理工程师配备不少于一名。工程量大的村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以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伪造检测数据,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发现检测不合格材料应当日通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保证所使用的水泥、骨料、矿物掺和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等生产预拌混凝土。保证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保证混凝土使用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高延性混凝土原材料生产厂家应保证材料符合《高延性混凝土加固砌体结构技术标准》(DB13(J)/T 8394-2020)。
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进场批次检查材料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开盘鉴定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按照一个施工标段一组材料的原则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第三章 开工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确定各方参建主体单位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登记,填写《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开工时间,提交《工程开工登记表》。
第四章 工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对现场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进行抽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的,应督促项目参建各方立即整改。
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质量安全管理(协管)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在其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额乡镇质量安全管理员,负责本乡镇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及村级质量安全协管员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发现村域内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施工标段的划分设置1名以上村级质量安全协管员。村级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乡镇质量安全管理员监督村域内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应定期向乡镇质量安全管理员汇报日常监督结果,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质量安全协管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经培训后上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存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参建主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如实填写《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表》,必要时申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复验。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验收组织程序、人员组成、各方意见、验收记录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及时整理、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档案》目录进行整理留存,工程项目施工、验收关键环节要留存影像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农村工匠施工的农房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
附件1 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登记表.xlsx
附件4 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档案(封皮).docx
政策解读:关于《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主办单位: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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