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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2 15:10     来源: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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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安居集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切实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请“高效办成一件事”,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促进公租房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本级(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公租房保障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公租房保障分为四个类别,申请条件分别如下:

(一)一类保障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且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离异3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二)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且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二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3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三)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且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三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3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四)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1.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需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四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或者丧偶人员、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在本地城镇稳定就业且进行居住登记(非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四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或者丧偶人员、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二、相关情况认定

(一)保障家庭成员认定

1.申请一、二、三类公租房保障时,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成员方可纳入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中户籍迁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国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不受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保障范围。

因就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户口年限按就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前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时间计算。

2.申请四类公租房保障时,全部家庭成员均可纳入保障范围。

(二)家庭现有住房认定

1.申请一、二、三类公租房保障时,家庭成员的下列房产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2)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3)自有或者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4)征迁待安置的房产(包括货币安置方式);

(5)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认定的归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产;

(6)已购买、受赠、受遗赠、继承但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房产;

(7)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8)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产。

2.申请四类公租房保障时,家庭成员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区域内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宅基地;

(2)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3)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4)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认定的归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住房;

(5)已购买、受赠、受遗赠、继承但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住房;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以及当地政府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拟定或者调整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公租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不予受理公租房申请的情形

1.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类公租房保障申请:

(1)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2)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3)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一类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2.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类、三类公租房保障申请:

(1)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虚拟地址的;

(2)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3)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4)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在校大学生;

(5)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6)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营业执照的;

(7)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者营运车辆的;

(8)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二类、三类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3.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四类公租房保障申请:

(1)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2)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

(3)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在校大学生;

(4)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四类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主要申请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

2.其他证明材料

(1)公租房申请家庭情况申报表;

(2)家庭户口簿、居住证;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二)申请方式

采取线上或者线下两种申请方式,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表办理公租房申请等手续。线上申请:申请家庭登陆“冀时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的材料。线下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非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户籍的为现居住地,下同)居民委员会填写《公租房申请家庭情况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录入公租房信息系统,或者由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家庭通过“冀时办”申请。

(三)审核程序

公租房实行“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公示、核准等工作。

1.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申请家庭填报公租房保障类别并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提交至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对申请信息填报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退回其申请,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向公租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由其按照规定缴纳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公租房保障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原政策执行,此后不再受理租金核减申请。

(一)实物配租

1.配租程序

(1)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公租房可租赁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制定公租房实物配租方案,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向社会公布。

(2)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实物配租。

(3)保障家庭配租公租房后,由其与公租房产权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4)承租家庭租赁期满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0日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5)承租家庭自愿放弃实物配租改为领取租赁补贴的,向产权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并办理退房手续,自次月起领取租赁补贴。

2.租金标准

(1)一类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公租房所在小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以下简称公租房市场租金)的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20%收取。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且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公租房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下同)

(2)二类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2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50%收取。

(3)三类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5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4)四类公租房保障家庭,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过公租房保障最高收入标准,但其他情况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但租金应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享受原“低保”“非低保”廉租房租金标准的保障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当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时,依据本通知重新认定保障类别,并按照本通知相关政策执行。

(二)租赁补贴

1.发放程序

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自保障资格审核通过的下月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按季发放,于每季度末发放至保障家庭的个人结算账户。

2.补贴标准

(1)一类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下同)。

(2)二类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

(3)三类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5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

(4)四类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

(三)其他规定

公租房保障按照先发放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的顺序实施。在实物配租前,按相应类别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在实物配租后,对于放弃实物配租、申请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年审时需提供一年以上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予实物配租。

五、后期管理

(一)资格动态管理

公租房保障资格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和情况变化申报制度。保障家庭应当在资格审核通过每满1年前30日内,按照申请程序申报家庭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是否延续保障资格的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保障家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公租房保障的,应当主动申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公租房保障或者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家庭主动申请放弃保障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2年内不再受理公租房保障申请。调整公租房保障或者取消保障资格的,自下月起执行。调整公租房保障的,变更租赁合同相关内容,或者调整租赁补贴;取消保障资格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按原政策取得保障资格的城中村户籍保障家庭,年度审核、情况变化或者主动放弃保障资格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受理。

按原政策申请时不需提供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家庭,年度审核、情况变化申请时可不提供。

(二)租金缴纳

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无故拒不缴纳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采取电话通知、上门催缴、张贴通知单、登报、司法程序等方式及时催缴租金。必要时,通报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三)房屋使用

承租家庭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家庭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家庭应当负责修复。

公租房产权单位负责公租房维修养护工作,并对公租房使用情况入户巡查,承租家庭应当配合。

(四)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公租房的情形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核实后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通知其腾退公租房,同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公租房产权单位;产权单位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2.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4.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所承租的公租房存放危险品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

6.不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材料的;

7.其他应当取消保障资格的情形。

(五)腾退管理

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自取消下月起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6〕235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唐住建发〔2016〕266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唐住建发〔2019〕212号)停止实施。

(二)本通知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其他县(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政策,并抓好贯彻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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