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公告》(2020年第50号)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52-2020)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DB13(J)/T113-2015)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2020年9月1日前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项目,仍可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DB13(J)/T113-2015)。2020年9月1日起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项目,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DB13(J)/T8352-2020)。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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