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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工作的通知》中部分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9 16:07     来源: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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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住建局、路北区住建局、高新区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安居集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唐住建发〔2025〕12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确保政策执行一致。经研究,现对《通知》中部分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具体落实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通知》中“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本地城镇稳定就业且进行居住登记”“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表述

(一)“本地”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市本级”缴纳且居住登记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视为本地。

(二)“累计缴纳1年以上”是指申请之日前累计缴纳1年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三)“职工养老保险”是包括通过用人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参保等两种方式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属父母双亡情形的,无需提供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材料。

二、针对《通知》中“四、(一)2.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过公租房保障最高收入标准,但其他情况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表述

对于该类特殊情况家庭,仅可继续租住当前已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不得与其他保障家庭进行公租房互换。

三、针对《通知》中“四、(三)在实物配租后,对于放弃实物配租、申请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年审时需提供1年以上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表述

(一)对于进入实物配租程序但未办理入住手续随即放弃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在年审时必须提交1年以上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二)对于办理入住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自放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居民委员会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变更时必须提交1年以上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年审时仍须提交。

(三)“1年以上”的租赁期限认定标准为申报年审或者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时向后1年以上。

四、针对《通知》中五、(一)“保障家庭应当在资格审核通过每满1年前30日内,按照申请程序申报家庭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出是否延续保障资格的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表述

(一)对于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逾期后自动取消保障资格,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予受理恢复保障资格和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对于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如逾期申报不超6个月且按照相关规定已足额缴纳租金的,提交年审材料并通过审核后,自下月起可恢复保障资格;如逾期申报超过6个月自动取消保障资格,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予受理恢复保障资格和公租房保障申请。

五、针对《通知》中“五、(四)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公租房的情形”表述

(一)对于出现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公租房的情形之一的,市安居集团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向涉及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告知书》(详见附件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取消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并电话通知其腾退公租房,同时利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市安居集团;市安居集团应在取消保障资格2个工作日内上门清退,收回房屋,追缴租金。

(二)公租房互换家庭未履行互换协议约定的属于其他应当取消保障资格的情形,按照协议取消互换双方的保障资格,公租房予以收回。若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原因1年内确需退房的,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附件:1.情况说明

2.告知书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 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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