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部门 | 权力职责 | 有关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责任边界 | 权力事项 |
1 | 建设工程管理处 建筑市场监管处 建筑节能与技术处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无 | 1.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2.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管理;负责对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4.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含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监管;负责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景区人行玻璃悬锁桥与玻璃栈道技术标准》;指导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
2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 | 全市房屋安全管理 | 1.《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129号)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城市执法管理局。 | 指导县(市、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
3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 | 物业行业安全管理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第1号) 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4.《唐山市中心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5.《唐山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唐安[2021]7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城管、环保、卫生、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发改、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 | 1.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落实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2.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落实辖区内大型城市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
4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 | 供热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42号文) 4.《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7〕第1号) |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负责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 4.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依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燃气隐患处置和事故应急处置。 | 1.负责全市供热、燃气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供热、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2.对供热、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含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督促燃热企业继续推进市政老旧管网改造和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细化完善巡检巡护制度。对安装自闭阀或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灶具,进行针对性地入户巡检; 3.组织或参与供热、燃气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供热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重点查处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GB类(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公用管道安装、使用和安全监管; 6.在职责范围内对城市大型综合体中的燃气使用等公用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5 | 农村房屋建设指导处 | 村镇住房工程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无 | 1.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农村二层以下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6 | 消防验收处 |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 | 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
7 | 建设工程管理处 建筑市场监管处 建筑节能与技术处 | 非煤矿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 2.《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 负责非煤矿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将相关单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认定,依法严厉惩戒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行为; 配合非煤矿山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主办单位: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12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
联系方式:0315-2826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