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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4 09:10     来源: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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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2020年4月23日,唐山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唐住建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精神,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财政、城管等七部门,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以联合印发文件的形式,转发了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起草了本《通知》,经市政府15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以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

二、主要内容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通知》共分七条。

(一)明确了保证金管理基本要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账记账,规范财务、审计制度。

(二)明确提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在我市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项目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减少50%的缴纳额;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在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新项目要双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创新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通知》明确了大力推广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此举减轻了施工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和负担。

(四)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程序。《通知》提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缴存企业;利息核算由各相关银行为各单位建立单位子账户,由系统自动核算利息;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需要返还利息的项目,要仔细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利息上缴财政国库;对因破产、注销等情况无法联系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确认无法返还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的,交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市中心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红色)或竣工备案表(黄色)之日起的6个月后,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可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保申请表》,提出返还申请,经清欠部门确认,施工企业确实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得到完全解决的,持相关资料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审批手续。

   (五)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应急支付工作。需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承诺等资料;遇有突发情况,须紧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社及相关部门要对投诉的拖欠金额进行核实;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须将拖欠的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再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遇有极特殊情况,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投诉上访急需动用保证金的,要根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的投诉金额,由人社及相关部门核准确认后,经住建、人社、信访主管负责人签批,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先行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六)明确作出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挪作他用或用于任何支付的规定。

(七)明确了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返还等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

三、出台意义

《通知》的印发施行,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现金资金压力和负担,维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管理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避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有效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政策关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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