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河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整改要求,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5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对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项目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减少50%的缴存额;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在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新项目要双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要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程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缴存企业;利息核算由各相关银行为各单位建立单位子账户,由系统自动核算利息;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需要返还利息的项目,要仔细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利息上缴财政国库;对因破产、注销等情况无法联系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确认无法返还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的,交同级财政部门。
五、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应急支付工作。需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承诺等资料;遇有突发情况,须紧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社及相关部门要对投诉的拖欠金额进行核实;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须将拖欠的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挪作他用或用于任何支付。
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返还等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3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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